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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史志平诉被告沈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19 16:50:4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2596

沈志威:

原告史志平诉被告沈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沈志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志平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志平负担267元,被告沈志威负担5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6

特此公告

○二十九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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