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2 20:3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609号
高廷赞: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田芝诉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0****469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高廷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田芝归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周岳 联系电话:0519-87037689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 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