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3 16:46:2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2493号
杭州天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嘉盛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Y67K5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24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江苏嘉盛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签订的《嘉盛品牌文化厅装饰布展工程合同》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二、被告杭州天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嘉盛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130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嘉盛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黄晔,联系电话:0519-870359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