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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勇锋与被告汤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19 21:2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23)苏0481民初11080号之一

 

汤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勇锋与被告汤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8****6018)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志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勇锋支付代偿款35万元以及利息损失(以35万元为基准,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汤志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九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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