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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戴勤生与被告王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25 16:50:1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144号

王治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勤生与被告王治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24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8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治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戴勤生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治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李丽,联系电话:0519-871665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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