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16:34:4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837号之一
李新龙: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溧阳市上兴世琴建材店诉被告李新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5771)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新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溧阳市上兴世琴建材店租金6000元,并承担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5,联系人:虞建华。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