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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庄志仁诉被告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26 16:35:1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055号之一

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庄志仁被告王成(身份号码3204811978****44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志仁支付货款32057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32057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0元,由被告王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611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翟磊。联系电话:0519-8703309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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