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16:53:0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54号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周靖东、徐溧骏与被告王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6248)、强俊与第三人溧阳鑫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354号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位于天目湖岗头新村二期17幢3号门502室房屋产权登记至己方名下的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王芳负担。
二、被告王芳在完成上述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后于10日内协助原告周靖东办理位于天目湖岗头新村二期17幢3号门5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周靖东负担。
三、第三人溧阳鑫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应予配合。
四、驳回原告周靖东、徐溧骏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2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9640元,均由被告王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兰,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