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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艾龙生与被告王卫民、彭建英、王涛、第三人杨素珍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5-06 16:47:2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888号

王卫民、彭建英、王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艾龙生与被告王卫民、彭建英、王涛、第三人杨素珍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8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卫民、彭建英、王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龙生支付2100000元及利息(自201218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卫民、彭建英、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周超         联系电话:0519-8703590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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