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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姜泽明与被告张涛明、杨勤华、钱国胜、郑一支、吴国平、董连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5-06 16:47:5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229号之一

张涛明、董连卫

本院受理原告姜泽明被告张涛明(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6216杨勤华、钱国胜、郑一支、吴国平、董连卫(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6618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2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涛明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被告吴国平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被告郑一支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被告钱国胜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被告杨勤华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被告董连卫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原告姜泽明的债权1159689.0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38元,由六被告负担(每人负担六分之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16119,联系人:易阳,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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