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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许怡与被告张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5-07 16:53:1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4)苏0481民初1876号

 

张春玉

原告许怡与被告张春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82****59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春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怡借款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被告张春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七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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