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16:50:1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113号
潘玉保:
原告张礼春诉被告潘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潘玉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礼春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潘玉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元。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