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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忠海诉被告管敬、金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7-09 22:00:4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4)苏0481民初3266号

管敬、金剑

本院受理原告周忠海诉被告管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0870)、金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00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8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管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周忠海各项损失费合计人民币49200。二、驳回原告周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原告周忠海负担13元,被告管敬负担10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682693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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