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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金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华、胡建元、溧阳市管夹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2017-01-25 16:1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4665

胡建华、胡建元、溧阳市管夹厂:

本院受理原告金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5619)、胡建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5435)、溧阳市管夹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466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2016)苏0481民初4665号判决书中第2页第4行“原告江南银行”补正为“原告金峰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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