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5 16:0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1957号
蒋友新、吴蕴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爱平诉被告蒋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6014)、吴蕴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32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罗蕴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爱平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229093.25元。二、被告蒋友新对被告罗蕴江上述赔偿义务中的1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罗蕴江、蒋友新负担4645元,原告吴爱平负担3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97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潘豪彦,联系电话:0519-871665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