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6 15:1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6171号
邹敏、黄军农: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建福诉被告邹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0411)、黄军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9****22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171号民事判决书。该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夏建福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黄军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9200元,由被告邹敏、黄军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226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