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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岳松诉被告黄志荣、史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10-25 15: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5466

史美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岳松诉被告黄志荣、史美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08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史美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任岳松借款本金83200元,并承担以83200元为本金,自20151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由被告史美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0。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218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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