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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沈友琴诉被告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13 16:2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355

胡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友琴诉被告胡波(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003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友琴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7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670元,由被告胡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226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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