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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顺芝日用杂货批发部诉被告孙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14 15:2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3810

孙建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顺芝日用杂货批发部诉被告孙建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4****099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孙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顺芝日用杂货批发部货款1283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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