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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14 15:1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6)苏0481民初3746号之一

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晓春: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晓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08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周晓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期内利息8500,并承担自20163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晓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晓春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8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小璟,联系电话:0519-87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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