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4 15:3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0359号
吴应兰:
本院受理了原告芮志荣诉被告吴应兰(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301977****1220)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芮志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故应当予以准许。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为:1、准许原告芮志荣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安彪
联系电话:0519-87035826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