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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爱仙诉被告冯和平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2015-07-15 08:3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民初字第00258

冯和平:

本院受理了原告郭爱仙诉被告冯和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024231966****6894)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爱仙于20157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故应当予以准许。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为:1、准许原告郭爱仙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安彪

联系电话:0519-87035826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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