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6 09:5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0421号
姜菊华: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周俊诉被告姜菊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4027)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故应当予以准许。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为:1、准许原告周俊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安彪
联系电话:0519-87035826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