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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董美华诉被告张志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7-20 08: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环民初字第00071

张志新:

本院受理了原告董美华诉被告张志新(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49****841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溧环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志新于本期(2015年)农作物收获完毕后10日内返还原告董美华位于溧阳市社渚镇湖西村委大河滩村大九亩0.71亩承包田。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

特此公告

 

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阮留生

联系电话:0519-87037693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环资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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