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0 08: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环民初字第00071号
张志新:
本院受理了原告董美华诉被告张志新(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49****841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溧环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志新于本期(2015年)农作物收获完毕后10日内返还原告董美华位于溧阳市社渚镇湖西村委大河滩村大九亩0.71亩承包田。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阮留生
联系电话:0519-87037693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环资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