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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小波诉被告高彩忠、陈秋晓协助办理汽车过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2015-07-20 09: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民初字第00476

高彩忠、陈秋晓:

本院受理了原告宋小波诉被告高彩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4430)、陈秋晓(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4****4422)协助办理汽车过户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溧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高彩忠所有的苏DWZ666宝马汽车一辆(限查封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周超(史雪娇)

联系电话:0519-87035622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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