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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港南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芮建春、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程鹏、孔文娟、程娴娇、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7-20 10:4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130

 

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程鹏、孔文娟:

本院立案审理原告江苏港南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芮建春、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程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2212)、孔文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2221)、程娴娇、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一、被告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港南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金人民币2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计算期限为自201471日起至还清止,以实际结欠的代偿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二、被告芮建春、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程鹏、孔文娟、程娴娇被告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2709元,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709元。

特此公告

一五年七月十六

 

承办法官:殷建国

联系电话:0519-8703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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