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3 08:4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天民初字第00257号
钱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吕乾翠诉被告钱永东(3204811975****34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天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被告钱永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乾翠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钱永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易阳
联系电话:0519-87036965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