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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雷梦龙诉被告罗柏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7-23 08:5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90

罗柏清:

本院受理了原告雷梦龙诉被告罗柏清(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7****7773)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柏清赔偿原告雷梦龙车辆损失费1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诉讼保全费180元,合计277元,由原告雷梦龙负担121元,被告罗柏清负担1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元。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立民

联系电话:0519-87032158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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