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3 08:5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90号
罗柏清:
本院受理了原告雷梦龙诉被告罗柏清(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7****7773)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柏清赔偿原告雷梦龙车辆损失费1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诉讼保全费180元,合计277元,由原告雷梦龙负担121元,被告罗柏清负担1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元。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吴立民
联系电话:0519-87032158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