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3 08:5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商初字第176号
王建新:
本院立案审理原告常州荣高防护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新(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12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被告王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荣高防护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殷建国
联系电话:0519-87035926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