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建春诉被告潘志英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7-23 10:1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民初字第00289

潘志英:

本院于20153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吴建春诉被告潘志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3145)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7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为:1驳回原告吴建春要求与被告潘志英离婚之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安彪

联系电话:0519-87035826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