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3 10:1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0289号
潘志英:
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吴建春诉被告潘志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3145)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为:1、驳回原告吴建春要求与被告潘志英离婚之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安彪
联系电话:0519-87035826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