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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诉被告钱卓平、高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7-27 09:1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196

钱卓平、高莺、江苏天目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诉被告钱卓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7****0010)、高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7****002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钱卓平、高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归还本金199777元及透支利息、滞纳金19183.38并承担自2015311日起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199777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6000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天目粮油有限公司抵押的DBH753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江苏天目粮油有限公司对钱卓平、高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2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5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宗金福,联系电话:0519-870359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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