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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慧诉被告史建康、庄夕凤、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7-27 10: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民初字第00281

史建康、庄夕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慧诉被告史建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2****0011)、庄夕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1243)、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史建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彭慧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9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二、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强机电按照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53335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935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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