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3 14:0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溧埭民初字第00635号
叶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丽诉被告叶静(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6476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溧埭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叶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丽借款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6元,由被告叶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金文,联系电话:0519-870330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