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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狄洪新与被告江苏申宝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高彩忠、陈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8-14 10:3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竹民初字第109

高彩忠、陈秋晓

本院受理的原告狄洪新与被告江苏申宝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高彩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4430)、陈秋晓(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4****442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竹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秋晓、高彩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狄洪新归还借款16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5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秋晓、高彩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狄洪新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江苏申宝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陈秋晓、高彩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60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1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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