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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锁保诉被告胡永甜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8-14 16:0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天民初字第00152

胡永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锁保诉被告胡永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82****302)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天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准许原告宋锁保与被告胡永甜离婚。二、婚生子宋宇随原告宋锁保生活。三、被告胡永甜对婚生子宋宇享有探视权,原告宋锁保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宋锁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易阳,联系电话:0519-8703696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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