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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和乾、时红、刘军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8-17 09:4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205

王和乾、时红、刘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和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4****0011)、时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5424)、刘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001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和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79999.96元。二、被告时红、刘军对被告王和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890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玉燕,联系电话:0519-8703591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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