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7 16:4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第00848号
王纪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偰瑞仙诉被告王纪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14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偰瑞仙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