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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溧阳恒胜燃料有限公司、被告殷敏、被告黄建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8-18 11: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402

溧阳恒胜燃料有限公司、殷敏、黄建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溧阳恒胜燃料有限公司、被告殷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2059、被告黄建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2226)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溧阳恒胜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40508.42元(暂算至201557日止),并承担自20155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500万元,按约定利率年利率6.832%上浮50%10.248%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溧阳恒胜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殷敏、黄建芬对被告溧阳恒胜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84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784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小璟,联系电话:0519-8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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