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8 15:3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溧南民初字第1031号
陈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堃诉被告陈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483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溧南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唐堃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并粘贴于南渡人民法庭公告栏。
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 联系电话:0519-87037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 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