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9 09:4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南民初字第00429号
王海梁: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雯杰诉被告王海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4653)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南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准许原告何雯杰与被告王海梁离婚。二、婚生子王艺诺随原告何雯杰生活,并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王海梁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被告王海梁依法享有探视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何雯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