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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葛芬芬诉被告房国林、宋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8-25 10:0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速民初字第00274

房国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芬芬诉被告房国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6854)、宋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房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葛芬芬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葛芬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房国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驰,联系电话:0519-870322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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