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5 15:0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南民初字第00415号
张扣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世庆诉被告张扣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8****5210)、张世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525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南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扣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世庆归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张世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清偿责任后,被告张世国有权向被告张扣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050元、被告张扣喜独自负担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5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