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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虞德水诉被告阮锡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8-26 14:4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民初字第00565

阮锡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虞德水诉被告阮锡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33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虞德水与被告阮锡林于201429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二、被告阮锡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虞德水返还购房款76万元、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合计人民币8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9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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