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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康永诉被告朱勤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8-27 08:4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5)溧速民初字第00771

朱勤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永诉被告朱勤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0431)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勤伟承担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74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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