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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8-27 10:2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09

冯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冯庆(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78****51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冯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国强借款600000、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6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0200元,由被告冯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卞建忠,联系电话:0519-8703218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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