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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潘建军诉被告史一君、溧阳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5-08-31 09:3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292

史一君、溧阳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建军诉被告史一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225X)、溧阳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溧阳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建军支付货款868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由被告溧阳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宗金福,联系电话:0519-870359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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