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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秀英诉被告芮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7-02-08 15: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0481民初6521

芮云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秀英诉被告芮云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3****082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芮云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秀英人民币7536.06元。二、驳回原告赵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芮云芳负担106元,由原告赵秀英负担1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超,联系电话:0519-8703591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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