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30 15:3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第01357号
曹逸新、周琴仙、张光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慧娟诉被告曹逸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7019)、周琴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4****7021)、张光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783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曹逸新、周琴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慧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4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光权对被告曹逸新、周琴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慧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61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226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