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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向颖捷诉被告耿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18 14:4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469

耿荷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向颖捷诉被告耿荷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3****226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耿荷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向颖捷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耿荷仙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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