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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漆传付诉被告杨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16-09-18 14:4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2978

杨应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漆传付诉被告杨应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76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应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漆传付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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